1.0 目的 指导主要研究者、申办者、课题负责人提交注册类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以及利用人体组织或数据的研究相关的伦理审查申请和报告。 2.0 范围 在我院内实施的涉及人的药物与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项目的临床试验,在我院机构办立项批准后依据本指南向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伦理委员会”)提交伦理审查申请/报告。 3.0 伦理审查申请报告的类别 3.1 初始审查 初始审查申请:是指首次向伦理委员会提交的审查申请(也称为“初始审查申请”)。符合上述2.0范围的研究项目,应在研究开始前提交初始伦理审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研究。 3.2 跟踪审查 3.2.1 修正案审查申请 研究过程中若变更主要研究者,对临床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书、招募材料等的任何修改,应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修正案审查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为避免研究对受试者的即刻危险,研究者可在伦理委员会批准前修改研究方案,事后应将修改研究方案的情况及原因,以“修正案审查申请”的方式及时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 3.2.2 研究进展报告 各研究项目批准开始实施期间,按照伦理审查批件/意见规定的年度/定期跟踪审查频率,应在截止日期前1个月,由主要研究者向本伦理委员会提交项目的研究进展报告;由申办者向组长单位伦理委员会提交各中心研究进展的汇总报告。 当出现任何可能显著影响研究进行、或增加受试者危险的情况时,应以“研究进展报告”的方式,及时报告伦理委员会。 如果伦理审查批件有效期到期,需要申请延长批件有效期,应通过“研究进展报告”申请。 3.2.3 严重不良事件报告 3.2.3.1 药物临床试验的严重不良事件报告 严重不良事件(Serious Adverse Event,SAE),指受试者接受试验用药品后出现死亡、危及生命、永久或者严重的残疾或者功能丧失、受试者需要住院治疗或者延长住院时间,以及先天性异常或者出生缺陷等不良医学事件。 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picious and Unexpected Serious Adverse Reactions),指临床表现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超出了试验药物研究者手册、已上市药品的说明书或者产品特性摘要等已有资料信息的可疑并且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 报告时限和程序: 本中心发生SAE时,研究者应立即通知主要研究者(PI),并应当立即(原则上为获知的24小时内)向申办方、本院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本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书面报告,随后应当及时提供详尽、书面的随访报告。试验方案中规定的、对安全性评价重要的不良事件和实验室异常值,应当按照试验方案的要求和时限向申办者报告。 发生SUSAR时,申办者应按法规要求的时限将SUSAR报告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并递交研究者审阅,由研究者上报本院伦理委员会和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本中心致死或危及生命的SUSAR应在申办者首次获知7天内,研究者报告伦理委员会和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并在随后的8天内报告、完善随访信息;本中心非致死或危及生命的SUSAR,应在申办者首次获知后15天内研究者尽快上报伦理委员会和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非本中心SUSAR研究者上报频次为两个月。 3.2.3.2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安全性信息的评估和报告 不良事件,是指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医学事件,无论是否与试验医疗器械相关。 严重不良事件,是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导致死亡或者健康状况严重恶化,包括致命的疾病或者伤害、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能的永久性缺陷、需要住院治疗或者延长住院时间、需要采取医疗措施以避免对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导致胎儿窘迫、胎儿死亡或者先天性异常、先天缺损等事件。 器械缺陷,是指临床试验过程中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风险,如标签错误、质量问题、故障等。 报告时限和程序: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研究者应当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研究者应当在获知严重不良事件后24小时内,向申办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报告;并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的规定随访严重不良事件,提交严重不良事件随访报告。 申办者应当在获知死亡或者危及生命的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后7日内、获知非死亡或者非危及生命的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和其他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后15日内,向参与临床试验的其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以及主要研究者报告,向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向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可能影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实施、可能改变伦理委员会同意意见的信息时,应当及时组织对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并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 出现大范围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或者其他重大安全性问题时,申办者应当暂停或者终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向所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以及主要研究者报告,向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向所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报告。 3.2.4 违背方案报告 需要报告的违背方案情况包括:重大违背方案和持续违背方案。 ① 重大的违背方案 l 没有遵从方案开展研究的情况,包括: 研究纳入了不符合纳入标准或符合排除标准的受试者; 符合中止试验规定而未让受试者退出研究; 给予错误治疗或剂量; 给予方案禁止的合并用药等。 l 或可能对受试者的权益/健康以及研究的科学性造成显著影响等违背GCP原则的情况。 ② 持续违背方案,或研究者不配合监察/稽查,或对违规事件不予以纠正。 凡是发生上述研究者违背GCP原则、没有遵从方案开展研究,可能对受试者的权益、健康以及研究的科学性造成显著影响的情况,研究者及申办者的监察员应提交违背方案报告。 为避免研究对受试者的即刻危险,研究者可在伦理委员会批准前偏离研究方案,事后应以“违背方案报告”的方式,向伦理委员会报告任何偏离已批准方案之处并作解释。 3.2.5 暂停/终止研究报告 发现临床试验的风险超过可能的受益,需要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时,主要研究者应当向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报告,及时通知受试者,并保证受试者得到适当治疗和随访。 3.2.6 研究完成报告 完成临床研究,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提交研究完成报告。 3.3 复审 复审申请是指:上述初始审查和跟踪审查后,按伦理审查意见“作必要的修改后同意”,对方案进行修改后以“复审申请”的方式再次送审, 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如果对伦理审查意见有不同的看法,可以“复审申请”的方式申诉不同意见,请伦理委员会重新考虑决定。